徐州市卫生局事业单位招考工作人员简章
根据人事部《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暂行规定》和《徐州市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精神和徐州市卫生事业工作需要,经研究决定,面向社会招聘高校毕业生267名,高层次人才29名。为进一步做好招聘工作,特制定本简章。
一、报考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享有公民的政治权利。
(二)遵守宪法和法律,拥护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社会主义,具有良好的品行。
(三)大专以上学历(普通高校全日制医学卫生类 ),本科以上学历人员要求有学位证书。高校毕业生年龄不超过25岁(1982年1月1日);高层次人才副高级职称年龄40周岁以下,正高级职称年龄45岁以下(地市级或以上的重点学科带头人可适当放宽2—3岁)。
(四)身体健康。
(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报考:
1.触犯刑律受过刑事处罚、劳动教养、少年管教的。
2.近三年内因违反党(团)纪、政纪受到纪律处分的。
3.应届毕业生在校期间受到“记过”以上处分尚未
解除的。
4.五年内曾被辞退的。
5.因犯错误正在接受审查尚未做出结论的。
6.道德败坏,有流氓、偷窃等不良行为,受过处理的。 ; ; ;
二、报考范围
1.护理专业专科学历限招市区(不含贾汪区)户籍(生源地)毕业生,本科及以上学历不受户籍限制。
2.用人单位只能从同级及以上医疗卫生单位公开招聘副高、正高级人才。
三、报考职位、人数及要求
详见《2007年徐州市卫生局直属单位公开招聘职位汇总
表》
四、报名程序及方法
(一)报名提供材料
1.2007届各类毕业生须持本人身份证、学生证、户口本(生源所在地户籍证明)、《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双向选择就业推荐表》、《学习成绩登记表》、教育部高等教育司颁发的《英语考试四、六级证书》及各种《荣誉证书》原件及复印件各一份;往届毕业生除上述材料外还须提供未就业证明材料。
2.高层次人才须持本人身份证、学历证书、专业技术资格证书、执业资格证书、职称聘书、科研成果证书、论文、论著及各种《荣誉证书》原件及复印件各一份;
(二)报名时间、地点
报名时间:2007年2月27日-28日
(上午9:00-12:00,下午2:00-5:00)
报名地点:徐州市人才宾馆
(三)报名方法
1.报名者如实填写《徐州市卫生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报名表》(附件1)。
2.报考人员交近期免冠同底版一寸照片3张。
3.每位应聘者报名限一个职位。
(四)考试专业及时间安排
1.公开招聘高校毕业生笔试设置18个专业(见附件2)。考试内容以拟招聘岗位专业要求相关的知识、技能为主,不指定大纲和教材。
2.考试时间:高校毕业生考试时间2007年3月31日上午9:00---11:00;高层次人才考试时间2007年6月16至17日。
3.笔试成绩于2007年4月15日在应聘单位公示栏公布,同时通过市卫生局网站(www.jsxzws.gov.cn)、徐州市人事人才网(www.xzrsrc.gov.cn)公布。 笔试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按照录取人数1:3的比例,确定参加面试人选。
4、面试:
面试时间和地点在公布笔试成绩的同时通知。
面试工作由市人事局、市卫生局统一组织,由招聘单位具体实施。面试内容和方法由用人单位确定后提前一周在徐州市人事人才网和徐州市卫生局网站上公布。
面试结束后,按笔试成绩占50%,面试成绩占50%的比例采用百分制计算报考人员总成绩。
五、体检和考核
根据总成绩,按用人单位录用职位数1:1比例从高分到低分确定参加体检人员(成绩并列者,按笔试总成绩由高分到低分排序)。
招录体检标准按照国家人事部、卫生部颁布的《国家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执行。
对体检合格人员,参照《江苏省录用国家公务员考核办法》组织考察。
因体检、考察不合格出现缺额时,按总成绩从高分到低分一次性递补。
体检和考核由市卫生局及招聘单位统一组织实施。
六、公示
对体检、考察合格的人员进行公示,接受群众监督,公示时间为7天。
七、聘用审批
对公示结果没有异议的,统一填写《徐州市事业单位招聘工作人员备案表》(一式三份),经市卫生局审核后,报市人事局审批(附考察材料、体检表、毕业证复印件等),并办理相关手续。
拟被聘用人员与原单位签有聘用合同以及其它协议的,由其本人按有关规定自行负责处理。拟聘用人员主动放弃资格的,可以从该职位考试合格人员中,从高分到低分一次性递补。
考试聘用人员试用期一年,试用期间享受其试用任职的相关待遇,试用期满,经过考察合格者办理聘用手续。考察不合格的,取消聘用资格。
八、工作纪律
招考工作要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严格执行政策规定,坚决按照《简章》程序办理,把好招考“进口”关。对考试作弊或弄虚作假的考生,取消其考聘资格;对工作人员徇私舞弊的,要严肃处理。加强考务管理,严肃考风考纪,接受社会和群众监督(监督电话:市人事局0516-83732486,市卫生局0516-85583139、85583109)。
本简章由市人事局、市卫生局负责解释。
二OO七年二月十四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