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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州市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实施办法

                                                               市委办公室 市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徐州市事业单位公开招聘
                工作人员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委、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委各部委办,市各委办局(公司),市各直属单位:
   现将《徐州市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希严格遵照执行。

                            
                             中共 徐州市委 办公室
                                                                      徐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6年8月1日




             徐州市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深化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建立科学、规范、公正的用人制度,规范事业单位招聘行为,提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素质,根据国家人事部关于《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暂行规定》(2005年第6号令)和省委组织部、省人事厅关于《江苏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实施意见》(苏人发[2004]32号)等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经市编制部门批准设立并进行事业法人登记的事业单位,新进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工勤人员,必须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公开招聘(参照公务员制度进行管理和转为企业的事业单位除外)。
  第三条 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要坚持德才兼备的用人标准,贯彻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根据招聘岗位所需的专业、技能、资格条件,采取考试、考核的方法,面向社会择优聘用。
第四条 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坚持政府宏观管理与落实单位用人自主权相结合,统一规范、分类指导、分级管理。

                第二章    职责分工与招聘程序

  第五条 党委组织部门、政府人事行政部门(以下简称组织、人事部门)是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的主管机关,负责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的综合管理、政策指导、备案审核和监督纠错等工作。
  第六条 事业单位的主管部门应当按照组织、人事部门的要求,组织所属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工作。可以成立由本单位组织人事部门、纪检监察部门、职工代表、用人单位及有关专家组成的招聘工作组织,负责招聘工作的具体实施。
  第七条 党委、政府直属事业单位,可以在组织、人事部门的指导、监督和管理下,自行组织实施本单位的公开招聘工作。
  第八条 招聘工作的基本程序:
  (一)制定招聘计划;
  (二)发布招聘信息;
  (三)受理应聘人员的申请,对资格条件进行审查;
  (四)考试、考核;
  (五)身体检查;
  (六)根据考试、考核结果,确定拟聘人员;
  (七)公示招聘结果;
  (八)签订聘用合同,办理聘用手续。

                第三章    招聘计划与信息发布

  第九条 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应当在机构编制部门核定的编制数额内,根据工作需要、空缺岗位的要求和招聘程序进行。
  招聘计划由用人单位负责编制,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按管理权限向组织、人事部门申报。党委、政府直属事业单位直接向组织、人事部门申报招聘计划。
        县(市)、区所属事业单位的招聘计划须经区组织、人事部门审核后按管理权限报市组织、人事部门核准。
  第十条 招聘计划内容:
  (一)用人单位的编制数、空编数、拟招聘人员总数;
  (二)拟聘岗位、人数及所需资格条件;
  (三)招考时间、对象、范围、方式等。
  因招聘高层次人才、急缺人才而设置特殊条件及待遇的应在计划中单独说明。
  第十一条 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应当公开发布招聘信息。招聘计划经批准后,事业单位的主管部门和党委、政府直属事业单位,应当于报名日前十五天通过政府人事人才网站以及其它媒体统一向社会发布招聘信息。
  第十二条 招聘信息内容:
  (一)招聘单位及其简介;
  (二)招聘岗位、招聘人数及待遇;
  (三)应聘人员所需资格条件;
  (四)招聘程序;
  (五)报名时间、地点和所需的证件及有关材料;
  (六)考试科目、方法和日期;
  (七)用人单位需要说明的其它事项。
  第十三条 招聘简章由用人单位配合其主管部门拟制,经市组织、人事部门审核后联合发布。

               第四章    资格条件与招聘方式

  第十四条 应聘人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遵守宪法和法律;
  (三)具有良好的品行;
  (四)岗位所需的专业或技能条件;
  (五)适应岗位要求的身体条件;
  (六)岗位所需要的其他条件。
  事业单位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不得设置歧视性条件要求。
  第十五条 主管部门会同用人单位对应聘人员的资格条件进行审查,确定符合条件的人员。
  第十六条 具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经用人单位考核,主管部门同意,组织、人事部门审核同意后,可以不经考试直接聘用:
    (一)符合我市引进高层次人才条件规定的高层次人才;急需引进的短缺专业人才;
    (二)公务员及参照公务员管理的工作人员;
    (三)国家和省、市规定的政策性、指令性安置人员;
    (四)按干部人事管理权限由上级任命的事业单位领导人员及涉密或特殊岗位等确需使用其他方法选拔任用的人员。

                第五章    考试、考核与体检

  第十七条 公开招聘工作人员的考试工作由事业单位的主管部门组织实施,必要时可委托市组织、人事部门帮助组织考试或提供相关的服务。
  第十八条 政府人事部门所属考试服务机构和人才服务机构可受事业单位主管部门委托,为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提供服务。      
  第十九条 考试内容应为招聘岗位所必需的专业知识、业务能力和工作技能。考试科目与方式根据行业、专业及岗位特点确定。
  第二十条 考试可采取笔试、面试等多种方式。
    对于应聘工勤岗位的人员,可根据需要重点进行实际操作能力测试。
  第二十一条 对通过考试的应聘人员,用人单位的主管部门应会同用人单位组织对其思想政治表现、道德品质、业务能力、工作实绩等情况进行考核,并对应聘人员资格条件进行复查。
  第二十二条 拟聘人员的体检工作由用人单位的主管部门负责组织。体检标准可以参照公务员录用的体检标准执行。
  招聘岗位对应聘者体质有特殊要求的,应当在招聘公告中公布,可以在考试、考核之前安排体检。
  第二十三条 拟聘人员经考核或体检不符合要求的,不予聘用。空缺的招聘名额,根据招聘简章的规定,可以按成绩排名顺序依次递补或者另行组织招聘。

                 第六章    聘用程序

  第二十四条 事业单位负责人员应当根据岗位要求以及考试、考核、体检结果集体讨论决定拟聘人员。对拟聘用人员应在适当范围进行公示,公示期一般为7至15日。用人单位与拟聘人员签订聘用合同前,由事业单位填写《徐州市事业单位招聘工作人员备案表》,按管理权限报组织、人事部门备案。
  第二十五条 事业单位公开招聘、直接聘用工作人员手续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事业单位持《徐州市事业单位招聘工作人员备案表》和相关证明材料,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按管理权限报市组织、人事部门核准。    
  (二)组织、人事部门核准后,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与受聘人员按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签订由省人事厅统一印制的聘用合同书,确立人事关系,实行人事代理。
  (三)事业单位公开招聘的人员实行试用期制度。试用期包括在聘用合同期限内。试用期满合格的,予以正式聘用;不合格的,取消聘用。

               第七章    回避监督与违纪处罚

  第二十六条 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实行回避制度。
  凡与聘用单位负责人员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或者近姻亲关系的应聘人员,不得应聘该单位负责人员的秘书或者人事、财务、纪律检查岗位,以及有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的岗位。
  招聘工作人员在办理人员聘用事项时,涉及与本人有上述亲属关系或者其他有可能影响招聘公正的,应当回避。
  第二十七条 招聘工作要做到信息公开、过程公开、结果公开,接受社会及有关部门的监督。
  第二十八条 组织、人事部门和事业单位主管部门要认真履行监管职责,对招聘过程中违反干部人事纪律及本规定的行为要予以制止和纠正,保证招聘工作的公开、公平、公正。
  第二十九条 严格公开招聘纪律。对有下列违反本规定情形的,必须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应聘人员伪造、涂改证件、证明,或以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应聘资格的;
  (二)应聘人员在考试考核过程中作弊的;
  (三)招聘工作人员指使、纵容他人作弊,或在考试考核过程中参与作弊的;
  (四)招聘工作人员故意泄露考试题目的;
  (五)事业单位负责人员违反规定私自聘用人员的;
    (六)组织、人事部门及事业单位主管部门工作人员违反规定,影响招聘公平、公正进行的;
    (七)违反本规定的其他情形的。
  第三十条 对违反公开招聘纪律的应聘人员,视情节轻重取消考试或聘用资格;对违反本规定招聘的受聘人员,一经查实,应当解除聘用合同,予以清退。
  第三十一条 对违反公开招聘纪律的工作人员,视情节轻重调离招聘工作岗位或给予处分;对违反公开招聘纪律的其他相关人员,按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第三十二条 在公开招聘工作中发生争议的,当事人可以根据人事争议调解和仲裁的有关规定向事业单位人事争议调解组织提出调解或向当地人事争议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招聘工作经费除按物价、财政部门核定的项目和标准向报考人员收取外,不足部分由事业单位负责解决。
  第三十四条 事业单位需要招聘外国国籍人员的,应逐级上报各级政府人事部门,经省级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核准后,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招聘。
  第三十五条 县(市)、区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依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由市委组织部、市人事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中共徐州市委组织部
                              徐 州 市 人 事 局
                                                             二○○六年七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