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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建立健全高层次人才储备保障机制的意见

                    徐 州 市 人 事 局
                  徐 州 市 财 政 局
                  徐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关于建立健全高层次人才储备
                    保障机制的意见

  根据省委组织部、省人事厅苏人通[2006]2号文件精神,为充分发挥我市高层次人才的创业积极性,进一步建立健全高层次人才储备保障机制,特制定本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今年1月,省委组织部、省人事厅确定我市市区为全省“人才特区”试点区域,同时将我市“建立健全高层次人才保障机制”确定为2005—2006年度“人才特区”的试点内容。
  建立健全人才保障机制,充分发挥劳动保障政策的积极作用,打造我市的“人才洼地”,可以极大地调动现有人才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利用优惠的人才保障机制大力吸引人才,有效解决人才的后顾之忧,稳定现有优秀人才,促使其更好地为经济建设和社会事业发展发挥作用。
  二、管理体制
  在市人才服务中心设立“市高层次人才储备中心”(以下简称“储备中心”),将本市企业中经济社会发展紧缺和急需的高层次人才纳入储备中心范围,参照事业单位人员的社会保险标准申报缴费和享受事业单位人员的社会保险待遇。
  三、运行机制
  (一)储备中心吸储的主要对象
  1.国内外某一学科(领域)的学术、技术带头人,拥有发明专利并能形成一定产业规模、在省内领先的人才;
  2.国务院特殊津贴专家、省级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省333跨世纪学科带头人培养对象(第一、第二层次);
  3.具有博士学位或理工科硕士研究生学位的人才;
  4.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人才;
  5.高级技师;
  6.其他经认定的高层次、紧缺和急需人才。
  (二)储备中心吸储的工作程序
  储备中心吸储的高层次人才,由其所在服务单位提出申请,报储备中心汇总,市人事与劳动保障、机构编制部门共同建立储备人才资格认定小组进行资格认定。符合条件的,由储备中心办理事业保险人员注册手续、市编办办理事业人员核准手续、市人事局办理事业人员档案工资套改手续。高层次人才所服务的单位与储备中心签订服务协议,与市人才服务中心签订人事代理服务协议,确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三)吸储人才的工资福利与社会保险
  进入储备中心的高层次人才,由市人事局参照本市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同类型人员核定其档案工资标准(在职期间的实际工资福利待遇仍由服务单位决定发放)和缴纳社会保险的工资基数,按照事业单位社会保险缴费比例计算应缴社会保险费用数额。应缴社会保险费用由高层次人才所服务单位按规定期限上缴给储备中心,储备中心按期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解缴,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本市事业性质的单位对储备中心进行社会保险管理。
  进入储备中心的高层次人才在储备中心实际缴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的年限应不少于15足年。凡到达法定退休年龄时,实际缴纳养老保险年限不足15年的,应于进入储备中心首次缴费时予以足额补缴。补缴费用按照首次缴费的工资基数、缴费比例和缴费不足的年限计算确定,一次缴清。
  其它社会保险均按照事业单位的标准缴纳各项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