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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州市人民政府信访事项复查复核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维护信访人的合法权利,规范信访事项复查、复核程序,根据国务院《信访条例》和《徐州市人民政府信访事项复查复核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信访事项复查、复核工作实际,制定本细则。
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信访人对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作出的信访事项处理意见或复查意见不服,向市人民政府提出复查或复核请求的信访事项。
 第三条 本细则中的信访事项复查是指信访人对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作出的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不服,请求市人民政府依法对该信访事项及处理意见进行再认定的活动。
 本细则中的信访事项复核是指信访人对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作出的信访事项复查意见不服,请求市人民政府依法对该信访事项及复查意见进行再审核的活动。
 第四条 提出信访事项复查或复核请求的信访人是信访事项复查或复核申请人;作出该信访事项处理意见或复查意见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是信访事项复查或复核被申请人。
 第五条 信访事项复查、复核,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依法、及时、公平、公正;
 (二)实事求是,注重证据;
 (三)解决问题与疏导教育相结合。
  第六条 市信访局是市人民政府负责信访事项复查复核的工作机构。

               第二章 申 请

  第七条 信访人向市人民政府提出信访事项复查、复核申请应符合以下条件:
 (一)申请人是不服信访事项处理意见、复查意见的信访人;
 (二)信访人申请复查、复核的事项应是与原处理意见或复查意见的同一信访事项,申请复查、复核的请求应基本一致;
 (三)申请复查、复核应有具体的复查、复核请求和事实依据;
 (四)符合《信访条例》规定的信访事项受理范围并无法通过诉讼、仲裁、行政复议等法定途径解决;
 (五)信访人提出的复查、复核申请未超过法定期限。
 第八条 信访事项复查复核申请人应当填写信访事项复查复核申请表,提交该信访事项复查复核被申请人作出的处理意见或复查意见和其它相关材料。
 第九条 信访人委托他人代理的,代理人应当提交信访人的授权委托书。
 第十条 同一信访事项复查复核的申请人有五人以上的,应推选不多于五人的代表。推选代表人申请的,除按第八条规定填写申请表外,应当同时提供全部申请人的姓名、住址、身份证号码、联系方式、本人签名的委托书等书面材料。
 第十一条 信访事项复查复核的被申请人应是作出处理意见或复查意见的行政机关,若涉及两个或两个以上行政机关的,申请人应当分别提出申请。
 第十二条 为方便信访人提出复查、复核申请,各县(市)区信访部门负责代收本辖区内信访人向市人民政府提出的复查复核书面申请材料。在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三日内转送到市信访部门。
申请人也可以直接到市人民来访接待中心办理申请信访事项复查、复核相关事宜。
第十三条 被申请人应当为申请人申请信访事项复查、复核提供便利。

                 第三章 受 理 

  第十四条市人民来访接待中心或各县(市、区)信访部门负责接收向市人民政府提出信访事项复查、复核请求的书面申请,并初步审查申请人是否符合本细则第七条至第十一条的规定和要求。符合条件的应向申请人出具“复查复核申请材料接收单”,保留存根,并转送市信访部门。
 第十五条 信访人请求复查复核的书面申请及有关材料经市信访部门审查,符合条件的,出具受理通知书;不符合条件的,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并书面告知其理由。
受理通知书、不予受理通知书及有关材料,由申请人所在地的信访部门负责送达并做好对信访人的相关政策宣传和教育工作。
 第十六条 信访人在递交信访事项复查复核申请之日至规定答复期限内,应终止一切信访活动,等待复查、复核结果;如果继续以同一信访事项到各级机关进行与上访有关的活动,将不予接待。
 第十七条 市信访部门应当在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被申请人发送书面答复通知书。被申请人应当在收到通知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市信访部门提供以下材料:
  (一)该信访事项的原始信访材料;
 (二)该信访事项的处理意见书;
 (三)信访人对该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不服,提出复查的申请书;
 (四)该信访事项的复查意见书;
 (五)对该信访事项复查意见不服,提出复核的申请书;
 (六)被申请人的负责人对该信访事项处理意见的批示;
 (七)处理该信访事项的相关法律、政策、规定摘录和其它有关材料。
 以上所有材料应一式三份(至少一套原件)并装订整齐。

                 第四章 办 理

  第十八条 信访事项的复查、复核原则上采取书面形式,必要时可以要求申请人、被申请人、相关组织和人员说明情况。需要进一步核实有关情况的,可向其他组织和人员调查、咨询、取证。对重大、复杂、疑难的信访事项,可以组织会办、举行听证。
 第十九条 办理信访事项复查、复核工作的一般程序是:
 (一)市信访部门自受理信访事项复查复核之日起5日内,提出复查、复核建议,拟制《徐州市人民政府信访事项复查呈批表》或《徐州市人民政府信访事项复核呈批表》,按照工作分工分呈市政府各分管秘书长签批,市信访部门负责协调办理。
 1.信访事项复查复核涉及多个部门或跨地区的,按照工作分工,由主要涉及部门的市政府各分管秘书长负责协调组织复查、复核;
 2.重大信访事项的复查复核工作,按照工作分工由市政府各分管领导或各分管秘书长组织会办,并将有关情况报市信访工作领导小组;
  3.涉及行政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适用问题的,可以征求法制部门意见;
 4.复查、复核结论可以维持、部分维持或直接变更、撤销原意见,并责令重新办理;复查、复核意见应表述准确全面,针对信访人请求问题逐一答复,不能漏项。
 (二)信访事项复查复核意见经市政府各分管秘书长审阅同意后,由市信访部门拟制《徐州市人民政府信访事项复查意见书》或《徐州市人民政府信访事项复核意见书》,呈市政府各分管领导签批后,加盖“徐州市人民政府信访事项复查专用章”或“徐州市人民政府信访事项复核专用章”。

                  第五章 答 复

  第二十条 市信访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30日内作出信访事项复查复核意见,书面送达信访事项复查复核申请人签收,并告知其权利,同时做好意见的宣传解释工作。
 答复结果应及时备案。
 第二十一条 申请人拒收、拒签的,应做好有关记录,并由2名以上经办人签名确认,亦可采取公证、邮寄等方式送达。
 第二十二条 申请人在复查、复核规定时间到期后,可到接受申请的部门查询、领取或要求邮寄复查、复核结果。
 第二十三条 信访人对市人民政府的复查意见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书面答复之日起30日内向江苏省人民政府请求复核。
 第二十四条 市人民政府出具的复核意见为终结意见。信访人对复核意见不服,且又提不出新的事实和依据,各级人民政府和市有关部门不再受理该信访事项,由所在地政府信访机构按有关规定逐级报结备案,市属企事业信访事项由其主管部门报结备案。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市人民政府各职能部门,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县级以上的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信访事项的复查、复核可参照本实施细则执行。
 第二十六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