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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职称评审中部分具备学历专业与申报任职专业不一致的专业技术人员补修专业课程的通知

 

根据国家人事部职位职称司《关于贯彻人职发(1990)4号文件有关问题的解答》(人职司函[1991]15号)中“凡申报人所具有学历的专业与申报任职的专业不一致或不相近时,一般应视为不具备规定学历。这种情况可通过接受继续教育取得本专业或相近专业的教育证明”的规定,决定我市中小学教师系列从2008年开始,其他系列从2009年起,全市职称评审中部分具备学历专业与申报任职专业不一致或不相近的专业技术人员,应参加由相应专业技术系列评审委员会划定的选学科目(见附件)的自学考试。申报中级职称的任选两门,申报初级职称的任选一门,凭单科合格证书和原专业学历,即视为具有规定专业学历,方可申报参加相应专业技术职务的评审。同时,所修课程学时纳入专业技术人员当年度的继续教育学时。

请各有关单位认真贯彻落实,积极引导广大专业技术人员提早报名、积极准备,使专业技术人员理论基础与专业实践有效结合,进一步提高专业技术人员专业学术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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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职称评审中部分具备学历专业与申报任职专业不一致的专业技术人员补修专业课程的通知